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受傷,僱主應即囑咐或送其前往政府醫院、診所或指定之醫生處,接受檢驗及治療。政府醫院設備完善,收費亦符合僱員賠償條例規定僱主應承擔之醫療費用,故建議送僱員往政府醫院就診,最為適當。
於僱員發生意外後十四天內,僱主須前往勞工處領取或於政府勞工處網址直接下載表格 2 或 2B (僱主呈報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填妥一式兩份呈報勞工處,另副本一份送交保險公司備案。
若受傷僱員之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以表格2B呈報勞工處。
若受傷僱員之病假超過三天但不超過七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與僱員間可以直接協議補償方法。僱主須以表格2呈報勞工處,特別留意填妥第H部份 - 直接和解。
僱主須以表格2呈報勞工處。
請將下列有關受傷僱員之文件,送交保險公司存檔及辦理賠償事宜:
如果僱傭雙方並沒有透過直接支付補償或直接和解的方式解決補償事宜,受傷僱員經醫生最後診斷後,須由勞工處或醫生安排日期,帶同病假證明書副本,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前往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接受評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當僱主收到勞工處發出之表格7(評估證明書)及表格5(補償評估證明書),應即將該文件正本送交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依據實情及保單內容,辦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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